通知公告
關于修訂印發《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9-06-28 11:52:00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財政主管部門: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鄭發〔2016〕12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加大全社會研發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鄭政辦〔2019〕27號)有關規定,市科技局、財政局對《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新修訂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 鄭州市財政局
2019年6月5日
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鄭發〔2016〕12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加大全社會研發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鄭政辦〔2019〕27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三條 設立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 對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進行后補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企業自愿申報。
第二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補助符合條件的“科技雛鷹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和“科技創新龍頭企業”。
第六條 “科技雛鷹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入庫登記編號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四)近三年至少有1項與主要產品(服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五)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內的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入庫登記編號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近三年至少有2項與主要產品(服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五)上年度已納入研發統計且研發費用大于零的規上企業;
(六)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內的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八條 “科技瞪羚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10億元(含)以下且為正增長;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四)建有市級及以上企業研發中心,具有研發、成果轉化和持續發展能力;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近三年至少有3項與主要產品(服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六)上年度已納入研發統計且研發費用大于零的規上企業;
(七)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內的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九條 “科技創新龍頭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以上且為正增長;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四)建有省級及以上研發中心,具有較強的研發、成果轉化和持續發展能力;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近三年至少有5項與主要產品(服務)相關的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或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六)上年度已納入研發統計且研發費用大于零的規上企業;
(七)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內的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三章 補助額度
第十條 對“科技雛鷹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30%進行補助,補助額1萬元起,最多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科技小巨人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20%進行補助,最多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科技瞪羚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20%進行補助,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科技創新龍頭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定額補助6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組織企業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企業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審查后,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薦。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符合本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分別認定為“科技雛鷹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和“科技創新龍頭企業”。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以企業在稅務部門申報的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數額,核定補助金額,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按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市級補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企業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可不按照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管理,由申報單位自主決定用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薪酬、后續研發活動等支出。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2018、2019、2020年度企業研發費用情況按照本細則予以補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